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調整)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知識點主要介紹當場處罰程序。其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后果輕微且有法定依據的違法行為。處罰程序包括出示證件、告知事項、聽取申辯、填寫并交付決定書、備案等環節,自2017年11月1日起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進一步簡化了流程。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調整)
1.基本特征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點撥
簡易處罰程序的特點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不一定當場交罰款。
2.適用條件
(1)案情簡單、違法事實確鑿、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2)給予較低數額罰款或警告,較低數額罰款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200元(含)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含)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3.處罰程序
符合上述適用條件,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5)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6)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報所屬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7年11月1日起,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一步簡化了簡易處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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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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