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介紹了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包括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設置保管賬簿等行為的罰款措施,以及對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罰規定,明確了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和標準。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節:法律責任
【知 識 點】
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這些違章處罰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存在這些行為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也就是說,不管改與不改,均可處以罰款。但是要注意與第十四章“首違不罰”政策結合掌握。
2.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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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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