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介紹了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涵蓋未按規定登記、設置保管賬簿、申報納稅、履行扣繳義務等情形的罰款規定,以及虛假申報和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處罰措施,明確了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節:法律責任
【知 識 點】
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1.未按照規定登記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及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期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未履行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虛假申報
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6.逃避繳納稅款(偷稅)行為——扣繳義務人扣而不繳
(1)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辨析
未扣未繳→50%以上3倍以下;已扣未繳(欺騙隱瞞)→50%以上5倍以下。
(2)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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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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