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的計算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作為我國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戶們,其經營所得如何依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并最終計算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這不僅是注會稅法科目中的經典題型和重要得分點,常結合稅收優惠、征收方式等綜合考查,更是檢驗考生是否能精準運用稅法解決實際問題的關鍵。
【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節: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稅額計算中特殊問題的處理
【知 識 點】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的計算
Part3 經營所得的稅額計算
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等)×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考點1: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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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有同有異。
1.基本政策規定
(1)納稅人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可扣除的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3)適用稅率——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4)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等)×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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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分為查賬征稅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
(5)特殊優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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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6)其他規定
①要注意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與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劃分。取得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適用各應稅項目的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例如:個體戶王某在生產經營之外偶然中獎取得的收入,應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③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2.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過程中的扣除
(1)選擇扣除
①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②專項附加扣除在經營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2)據實扣除
①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3)限額扣除
①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②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③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內,準予扣除。
④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⑤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規定標準(限額2400元/年,200元/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⑥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據實扣除。
提示
個人可以選擇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扣除。
(4)不得扣除
①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
②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
③個人所得稅稅款。
④稅收滯納金。
⑤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⑥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如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
⑦贊助支出。
⑧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⑨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辨析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異同比較:
1.與企業所得稅相同的扣除項目和標準
從業人員工資;為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財產保險費;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費用;租賃費;匯兌損益;業務招待費、一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勞動保護費;虧損彌補。
2.與企業所得稅不同的扣除項目和標準
(1)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規定標準(限額2400
元/年,200元/月)稅前扣除。
(3)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據實扣除。
(4)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5)個體工商戶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6)公益性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7)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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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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