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核心聚焦于如何準確判定無住所個人在華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以及最終應納稅額的計算規則。學習時,請務必格外關注“居住時間”這個核心變量如何動態影響其境內、境外所得的可稅性,以及稅收協定的優先適用規則。
【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節: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稅額計算中特殊問題的處理
【知 識 點】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Part2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額計算
考點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教材P299
點撥
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要明確工資薪金的來源地與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異的。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辨析
稅法中關于無住所個人境內居住天數和境內實際工作天數的具體規定,即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兩類處理:
應用目的 | 具體規定 | 具體應用方向 |
判定納稅義務時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 ①在判斷無住所個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時使用 ②在判斷無住所個人因實際累計居住時間的長短而享受不同居住時間段優惠政策時使用 【提示】定性 |
稅額計算時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 | 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在境內工作的天數=境內實際工作天數+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天數+境內外接受培訓的天數 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 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使用 【提示】定量 |
提示
由于一國兩制和稅收管轄權的緣故,我國現行稅法中關于“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
舉例
潘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由于周六和周日在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因此每周可計入境內居住的天數僅為3天。按照全年52周計算,潘先生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不構成居民個人。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即:境內外所得“先分后稅”——先分攤(收入),后計稅——先將納稅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根據境內外工作時間及境內外收入支付比例進行劃分,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再據此計算應納稅額。
1.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情形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情形。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的情形。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后,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歸納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我國對其實施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隨著其居住時間的增長而擴大。具體規則如下表:
非高管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或 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 個人 | 在我國納稅 | 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累計超過90 天不滿183 天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累計滿183天的 年度連續不滿6年 | 居民 個人 | 在我國納稅 | 免稅 | ||
累計滿183天的 年度連續滿6年 | 在我國納稅 |
提示
此表是上述公式內涵的表格化體現。
舉例
湯姆先生為境內無住所個人,是A國123母公司派至中國子公司的一名產品質量專員(非高層管理人員),同時為母子公司工作,2025年11月,湯姆先生的境內工作天數是18天,境外工作天數是12天。其取得的當月工資收入(折合人民幣):境內工作期間,A國公司支付1萬元,中國公司支付2.8萬元;境外工作期間,A國公司支付3.5萬元,中國公司支付2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假定湯姆先生2025年的境內累計居住時間分別為70天、150天、300天(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下,不考慮稅收協定因素,其11月應計入境內工資薪金的收入額的計算如下:
理思路:
境內18天,境外12天,全月30天
境內支付2.8+2=4.8萬元
境外支付1+3.5=4.5萬元
境內外支付合計9.3萬元
居住時間 | 應計入境內工資薪金的收入額 |
境內居住時間為70天,不超過90天,為非居民個人 | (1+2.8+3.5+2)×4.8÷9.3× 18÷30=2.88(萬元) |
境內居住時間為150天,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為非居民個人 | (1+2.8+3.5+2)×18÷30=5.58(萬元) |
境內居住時間為300天,滿183天,為居民個人,假定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 (1+2.8+3.5+2)×(1-4.5÷9.3×12÷30)=7.5(萬元) |
境內居住時間為300天,滿183天,為居民個人,假定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 1+2.8+3.5+2=9.3(萬元) |
3.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所稱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高管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或境內負擔 | 境外 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個人 | 在我國納稅 | 免稅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累計滿183天的 年度連續不滿6年 | 居民 個人 | 在我國納稅 | 免稅 | ||
累計滿183天的 年度連續滿6年 | 在我國納稅 |
舉例
根據前述【舉例】的資料,假定湯姆先生為高層管理人員,其他條件不變,其11月應計入境內工資薪金的收入額的計算如下:
居住時間 | 應計入境內工資薪金的收入額 |
境內居住時間為70天,不超過90天,為非居民個人 | (1+2.8+3.5+2)×4.8÷9.3=4.8(萬元) |
境內居住時間為150天,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為非居民個人 | (1+2.8+3.5+2)×(1-4.5÷9.3×12÷30)=7.5(萬元) |
境內居住時間為300天,滿183天,為居民個人,假定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 |
境內居住時間為300天,滿183天,為居民個人,假定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 1+2.8+3.5+2=9.3(萬元) |
4.非居民個人數月獎金的計稅規定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5.非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的計稅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算歸屬境內的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 ● ●
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