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規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注會稅法科目考點繁雜且政策更新頻繁,為幫助考生高效備考,本文已系統拆解核心知識點,以簡明邏輯梳理政策框架,結合考試規律提煉應試要點。
【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節: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知 識 點】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規定
1.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2.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
3.企業發生符合上述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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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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