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它聚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稅務規則,核心內容包括:投資時公允價值的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分期納稅政策、以及遞延納稅的適用條件與限制。
【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
【知 識 點】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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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會涉及資產所有權屬的變化,形成視同銷售收入和所得。但是由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環節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的所得沒有現金流入支撐納稅,故而稅法針對符合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了稅收遞延的照顧。
要點 | 具體規定 |
投資方 與被投資方 | 投資的企業必須是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也必須是居民企業(現存或新設立均適用) |
投資方式 |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
核心政策 | 稅收遞延——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所得確定 |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
收入的實現 | 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
遞延納稅 的停止 |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轉讓股權或者收回投資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轉讓股權或者收回投資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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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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