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計征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闡述了消費稅按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方法,適用于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應稅消費品。考生在學習時需注意理解從價計征的適用范圍、計稅依據的確定原則,以及與從量計征的區別。
【所屬章節】
第三章:消費稅法
第二節:計稅依據
【知 識 點】
從價計征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優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符合特定條件的代墊運費和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點撥
關聯方交易要符合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作價原則;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屬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情形 | 計稅規則 | 歸納 |
銷售 |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收取時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收取租金 | 銷售應稅消費品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的,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
收取押金 | 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
對酒類產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
辨析
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的計稅規則歸納:
包裝物 | 押金計稅規定 | ||
收取押金時 | 沒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時 | ||
酒、成品油以外的應稅消費品 | 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 增值稅和消費稅 | |
酒 | 啤酒、黃酒 (成品油適用此規定) | 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 增值稅 |
啤酒、黃酒以外的酒 | 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不重復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只影響啤酒類別和稅率的適用狀況,不直接影響消費稅的計算。
3.折合率的確定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額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點撥
如果消費稅納稅人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按增值稅13%的基本稅率適用上述換算公式計算;如果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就要按征收率適用上述換算公式計算。符合優惠條件的,按照優惠政策的要求換算計稅。
辨析
消費稅與增值稅同時對貨物征收,但二者與價格的關系是不同的。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算增值稅的價格中不應包括增值稅稅額;消費稅是價內稅,計算消費稅的價格中是包括消費稅稅額的。換句話說,我們通常所說的“不含稅價”是指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并不意味著不含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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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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