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聚焦于應稅消費品在視同銷售、自產自用、委托加工、進口等特殊場景下的計稅規則,解決常規銷售額缺失時的稅基確認難題,是消費稅計算中的“高階關卡”。
【所屬章節】
第三章:消費稅法
第二節:計稅依據
【知 識 點】
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在確定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辨析
自產應稅消費品“換、投、抵”用最高價計消費稅。(增值稅則用加權平均價)
3.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即:核定價與實際價孰高原則。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點撥
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有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增值稅沒有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這個規定的原理:
如果A<70%B,則A觸發了價格預警線,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如果A≥70%B,A、B差價小,則A為正常價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白酒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
①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也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②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基本程序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點撥
對白酒生產企業設立多級銷售單位銷售的白酒,稅務機關應按照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核定生產企業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3)核定主體
國家稅務總局 |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 除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 |
(4)標準的相關規定
核定標準 |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統一調整為60%(不一定以此計稅) 即: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核定標準 |
標準的運用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核定價與實際價孰高原則) |
標準的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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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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