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第十章為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以下為房產稅法的相關知識點房產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的內容。想要學好稅法科目,一定要學會辨析對比不同稅種間的區別,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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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第一節:房產稅法
【知 識 點】
房產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在確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特殊規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應納房產稅的規定
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對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應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情形 | 計稅依據 | 納稅人 |
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 | 房產余值 | 被投資方 |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 | 租金收入 | 出租方(投資方) |
舉例:
假定甲與其他投資者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則聯營企業為房產稅納稅人,從價計稅。
假定甲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則甲為房產稅納稅人,從租計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應納房產稅的規定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口訣:
合同有約——約次月;
合同無約——簽次月。
3.關于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4.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5.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提示:
鏈接: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即: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免租期內由產權所有人按房產計稅余值從價計算繳納房產稅,但是不必將免租期間視同銷售,不需要對該行為繳納增值稅。
即: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免租期間房產稅從價計征;增值稅不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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