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征收管理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第九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在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平均分值4分,其中城鎮土地使用稅常規考2~3分,本文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法的相關知識點征收管理,想要將分數拿到手,重點內容就要重點復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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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第一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知 識 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屬地性強。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一是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具體歸納如下: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與房產稅相同) |
購置存量房 | 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與房產稅相同) |
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與房產稅相同)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 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準征用次月起 |
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與房產稅相同) |
提示:
納稅人占用土地,一般是從次月起發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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