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計稅依據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第八章為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為資源稅的知識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下文將為大家介紹兩種計稅依據,一起來看看吧!
? 2024年《稅法》精選習題逐章速刷> ? 新人福利!登錄即送專屬學習資料>
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稅法》教材共包含18個實體稅種,但在考試中100分的總分值并不會均攤在每個稅種上,而是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也能做到重點突出。所以考生在備考時應該針對重要知識點進行重點復習,東奧根據稅法輕一老師的授課講義整理稅法各章考點,讓考生的備考可以有的放矢,點擊領取稅法重要知識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第一節:資源稅法
【知 識 點】
資源稅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計算。
計稅依據 | 舉例 |
從價計征——銷售額 | 原油、天然氣、煤、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二氧化碳氣 |
從量計征——銷售數量 | 稅目稅率表無直接規定,只有選擇性規定 |
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 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1.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提示:
資源稅法中的銷售額,未提及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否并入銷售額中計征資源稅,立法后的政策沒有明確,現實存在爭議。
2.運雜費用的扣減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提示:
運雜費的處理:
收取已并入銷售額—從銷售額中減除(有取得的運雜費合法憑證);
收取未并入銷售額—與銷售額無關。
3.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情形 | 計稅依據的確定 | 計稅依據不包含的因素 |
一般銷售 | 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 (1)收取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 (2)增值稅稅額 |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 |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 — |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課稅數量確定的兩種基本情況: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
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8月23日-25日,備考的時間總是轉瞬即逝,請各位考生珍惜時間積極備考!以上內容整理自劉穎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點擊下圖了解課程詳情。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