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報納稅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下文帶領大家學習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第五章個人所得稅的知識點自行申報納稅的相關內容,本文將帶大家明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七種情形,并逐一講解自行申報納稅的具體情形以及申報時間、地點和資料要求。話不多說,一起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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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節:征收管理
【知 識 點】
自行申報納稅
自行申報納稅,是由納稅人自行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并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據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其他有關問題:
(1)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2)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4.自行申報納稅的具體情形以及申報時間、地點和資料要求: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①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③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④納稅人申請退稅。
【申報時間、地點和資料要求】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稅法對“經營所得”沒有規定扣繳義務人。
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①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②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③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④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申報時間、地點和資料要求】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①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1)項所述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按照第(1)項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②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③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
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①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②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③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④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⑤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提示:
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地點見下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情形 | 預繳稅款及申報 | 匯算清繳或匯總申報 | 申報地點及稅務機關 |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預扣預繳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 ①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②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③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經營所得 | 按月預繳:每月終了后15日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按季預繳: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 ①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②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應扣未扣稅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除外) | — |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或離境前 | (1)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①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②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境外所得 | —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 ①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②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③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 ④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為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 按稅法關于各項所得的要求預繳和申報 | 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 | 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取得兩處以上工資薪金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 | — | 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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