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來到了第四章企業所得稅的學習,在開始學習前,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規劃好后續的備考計劃,牢牢把控備考進度,確保在注冊會計師考試到來前能夠學完教材的內容,同時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套題模擬題練習,將所學的知識點轉化為做題能力,才能為應試做好更充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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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節: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知 識 點】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1個目的(合理的商業目的)
兩個比例(50%、85%)
兩個連續(12個月)
提示:
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關鍵記憶:
一般性稅務處理(快刀斬亂麻) | 特殊性稅務處理(藕斷絲還連) |
非股權支付,容易變現 加價算收益,獲益納稅 公允作基礎,雙方互利 被組前虧損,不能跨轉 | 用股權支付,不易變現 加價未交稅,稅收遞延 保持原基礎,不增基礎 被組前虧損,比例結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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