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的學習進入了第四章,根據歷年考試考情我們能夠清晰地了解到,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一直是歷來考試的重心,無論是學習難度還是考試難度,在稅法教材中都位于金字塔的頂端,想要學好企業所得稅法就一定要學會總結,理清邏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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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節: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知 識 點】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則: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提示:
資產損失扣除取消了審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報扣除”制度。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1.實際資產損失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因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2.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應當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總結:
實際資產損失——在發生年度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在申報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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