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_2024注會稅法預習考點
注會《稅法》中,房產稅涉及細節較多,同學們在學習時需要分清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稅率。此稅種可以考核主觀題和客觀題,同學們在學習時不可忽視。
房產稅
(一)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
具體規定如下: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1.征稅對象: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即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加油站罩棚、露天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2.開征區域: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三)稅率
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具體如下:
適用情形 | 稅率 | 計稅方法 | |
自用 | 自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1.2% | 從價計征 |
出租 | 出租非居住的房產 | 12% | 從租計征 |
(1)個人出租住房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 | 4% |
(四)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1.一般規定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計稅公式 |
從價計征 | (1)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損耗價值)后的余值 (2)房產原值以會計賬簿記錄為基礎,但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3)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宗地容積率=建筑面積÷占地面積 |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1)租金收入(包括實物收入和貨幣收入,不包括增值稅) (2)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當地同類房產租金水平確定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稅 |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
2.特殊規定
(1)關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
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加新減舊);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不加不減)。
(2)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資聯營、經營租賃以及融資租賃的房產。
情形 | 計稅依據 | 納稅人 | ||
投資聯營 | 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 | 房產余值 | 被投資方 | |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 | 租金收入 | 出租方 (投資方) | ||
經營租賃 | 有免租期 | 免租期內 | 房產余值 | 出租方 |
免租期外 | 租金收入 | |||
無免租期,正常出租 | ||||
融資租賃 | 房產余值 | 承租人 |
(五)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納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6.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7.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六)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
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自生產經營之月起 |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自建成之次月起 | |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房屋 | 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 |
購房 | 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
租房 | 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
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 | 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2.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3.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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