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依據_2024注會稅法預習考點
消費稅作為注會《稅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其涉及的知識點非常詳盡與瑣碎。其不像增值稅主要以流轉過程中的銷售價格來計算稅額,而是根據商品、貨物的不同屬性,規定了很細致的不同計稅依據,同學們在學習時要仔細區分,強化記憶。
消費稅計稅依據
(一)從價計征——銷售額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費、包裝費、獎勵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代收款項不包括在內。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情形 | 計稅規則 | |
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 |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
收取 包裝物 押金 | 收取時 計稅 | 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逾期時 計稅 | 對酒類產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3.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金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二)從量計征——銷售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復合計征——銷售額+銷售數量
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為從價計征部分消費稅加上從量計征部分消費稅。
(四)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各采集點的銷售額÷∑該牌號、規格卷煙各采集點的銷售數量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要點 | 政策規定 |
適用范圍 |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也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3)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基本程序 |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
核定主體 | (1)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除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 |
核定標準 |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統一調整為60% |
運用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
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5.電子煙銷售額的確定
(1)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2)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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