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_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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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消費稅稅率
【所屬章節】
第三章:消費稅法
第二節:計稅依據
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具體計稅依據歸納如下:
計征辦法 | 計稅依據 |
從價定率 |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額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額、同類應稅消費品售價、組成計稅價格 |
從量定額 |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數量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進口征稅數量 |
復合計稅 | 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
考點1:從價計征(★★★)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符合特定條件的代墊運費和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情形 | 計稅規則 | 歸納 |
銷售 |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收取時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收取 租金 | 銷售應稅消費品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的,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
收取 押金 | 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
對酒類產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逾期并入 銷售額計稅 |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額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解釋:
如果消費稅納稅人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按增值稅13%的基本稅率適用上述換算公式計算;如果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就要按3%的征收率適用上述換算公式計算。符合優惠條件的,按照優惠政策的要求換算計稅。
考點2:從量計征(★★★)
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考點3: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只有卷煙、白酒的消費稅計算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
復合計稅既從價,又從量,用“從量稅+從價稅”計算應納稅額。
考點4: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在確定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 。(核定價與實際價孰高原則)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酒類產品生產企業消費稅有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增值稅沒有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這個規定的原理:
如果A<70%B,則A觸發了價格預警線,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如果A≥70%B,A、B差價小,則A為正常價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白酒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也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基本程序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3.核定主體
國家稅務總局 |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省、自治區、直轄市 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 除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 |
4.標準的相關規定
核定標準 |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統一調整為60%(調整) |
標準的運用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提示】核定價與實際價孰高原則 |
標準的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5.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1)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6.電子煙銷售額的確定(新增)
(1)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即:批發前環節)
(2)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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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知識點講解。注會考試存在一定的難度,需要考生們的決心與堅持,全面學習,認真備考,才能從容應試,東奧預祝大家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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