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稅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企業重組的特殊性所得稅稅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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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識點】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同時滿足)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方式
類型 |
具體規定 |
股權支付部分 |
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按原計稅基礎確認新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
非股權支付部分 |
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
企業合并、分立過程中虧損的處理
重組形式 |
稅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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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 合并 |
一般性 |
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
特殊性 |
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被合并企業的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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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 分立 |
一般性 |
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
特殊性 |
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
【理解訣竅】
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會考察選擇題,常見考點:兩個比例,50%與85%;特殊性股權支付部分按照原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部分按照公允價值;特殊性企業合并與分立虧損可以彌補,一般性的則不能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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