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稅收優惠-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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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的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第二節 契稅法
【知識點】契稅的稅收優惠
契稅的稅收優惠
一、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注意規定中“免稅”與“酌情減免”的差異。
2.個人購買住房有不同的契稅優惠政策,其優惠前提有“第一次”、“唯一”等要求,應注意辨析:
個人購買住房 | 契稅優惠政策 |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含按政策經批準的集資房、房改房) | 免征契稅 |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 | 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住房) | 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住房) | 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
(二)契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分為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業破產、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公司股權(股份)轉讓等方面。這些規定主要歸納為下表: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企業改制 | 企業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 |
事業單位改制 |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 | |
企業合并 | 合并為一個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 | |
企業分立 | 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后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 | |
企業破產 | 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 | |
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 | 減半征收 | |
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 | 免征 | |
資產劃轉 |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 | 免征 |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 | ||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 | ||
債權轉股權 |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 |
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 | 對承受方征稅 |
公司股權 (股份)轉讓 |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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