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反避稅_2020年CPA稅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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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納稅調整
(一)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也稱劃撥定價,即交易各方之間確定的交易價格,它通常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所確定的價格,這種內部交易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工具,主要是利用各國稅收差別來實現的。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
(二)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1.成本分攤協議體現受益原則
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2.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2016年真題·多選題】甲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了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無形資產,并約定退出補償時協議成果轉讓給關聯方,該成本分攤協議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下列關于甲企業成本分攤的稅務處理中,正確的有( )。
A.協議終止時,應與關聯方對已有協議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B.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C.退出補償時,該無形資產應按資產處置的稅務規定處理
D.涉及補償調整的,應調整成本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案】ABC
【解析】選項A:已經執行并形成一定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協議終止時,各參與方應對已有協議成果作出合理分配。選項BCD: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1)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2)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3)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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