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管理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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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信用管理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節 納稅信用管理
【知識點】 納稅信用管理
納稅信用管理
考點7.1:納稅信用管理的基本規定
納稅信用管理,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估、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要點 | 規定 |
納稅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 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以及以下企業納稅人: (1)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3)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組織實施單位 | 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
納稅信用信息分類 | (1)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2)稅務內部信息;(3)外部信息 |
納稅信用評估方法 | 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1)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2)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 |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1)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2)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3)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4)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5)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
考點7.2:納稅信用等級修復的條件(新增)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考點7.3:納稅信用等級修復的申請(新增)
1.符合上述第(1)條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符合上述第(1)條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2.符合上述第(2)、(3)條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3.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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