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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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節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知識點】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所稱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網絡、來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檢舉人可以實名檢舉,也可以匿名檢舉。
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網絡檢舉途徑,設立檢舉接待場所和檢舉箱。稅務機關同時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收違法行為檢舉。
除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外,舉報中心自接收檢舉事項之日起即為受理。
考點8.1:不予受理的檢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無法確定被檢舉對象,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
(2)檢舉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
(3)對已經查結的同一檢舉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
舉報中心可以應實名檢舉人要求,視情況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解釋不予受理原因。
考點8.2:檢舉事項的處理
檢舉事項受理后,應當分級分類,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證明資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檢查。
(2)檢舉內容與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由稽查局調查核實。發現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檢查;未發現的,作查結處理。
(3)檢舉對象明確,但其他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后,再進行處理。
(4)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事項,再次檢舉的,可以合并處理。
(5)前述第(3)條規定以外的檢舉事項,轉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舉報中心應當在檢舉事項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分級分類處理,特殊情況除外。查處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中心轉來的檢舉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案情復雜無法在期限內辦理完畢的,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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