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_2020年CPA稅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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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要注意五個方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3.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的卷煙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各采集點的銷售額/∑該牌號規格卷煙各采集點的銷售數量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
如果A<70%B,則A為不正常價格,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如果A≥70%B,則A、B差價小,A為正常價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也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5.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例題3·單選題】某化妝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2月發生以下業務:8日銷售高檔化妝品400箱,每箱不含稅價格600元;15日銷售同類高檔化妝品500箱,每箱不含稅價格650元。當月以200箱同類高檔化妝品與某公司換取精油。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 )元。(高檔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15%)
A.84750
B.102750
C.103500
D.104250
【答案】D
【解析】應納消費稅=(600×400+650×500+650×200)×15%=104250(元)。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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