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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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節 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
【知識點】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
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提示】今年CPA教材沒有收錄這部分公式和例題。今年這部分內容沒有體現應有的難度。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所稱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已繳境外個人所得稅的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一國(地區)抵免限額為來源于該國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其他所得項目抵免限額之和。
【解釋】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境外所得抵免限額的計算需要歷經三個步驟。
第一步:分類或分項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步:分國計算分類或分項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分國別確定抵免限額
這里避免國際間重復征稅的原理與企業所得稅相同,但計算境外稅款抵免限額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國分項計算、分國加總的方法,不同于企業所得稅的境外稅款抵免限額計算。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地區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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