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格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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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關稅完稅價格
【所屬章節】
第七章 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
【知識點】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海關已經全面實施《世界貿易組織估價協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
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主要有兩類:
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和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1.成交價格估價方法(CIF——交易應是真實的,價格應是確定的、完整的、不扭曲的)
其中C是完整的貨價,包含支付的傭金(支付給自己采購代理人的購貨傭金除外);
其中I是保險費,包含在出口國和進口途中的保險費;
其中F是運費和其他費用,包含在出口國和進口途中的運費和其他費用。
計算進口貨物關稅的完稅價格,CIF三項缺一不可。如果價格不正常或不完整,則需要進行調整。
(1)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應當符合的條件(不用掌握)
【特別提示1】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通關費、運費等不能計入關稅完稅價格。
【特別提示2】為避免低報、瞞報價格偷逃關稅,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不能確定時,本著公正、合理原則,海關應當按照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王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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