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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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義務人
稅率
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收減免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八章 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知識點】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4日發布《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區市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征收水資源費改為征收水資源稅。
一、納稅義務人
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6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提示】考生要注意觀察上述不繳納水資源稅的項目的規律: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用自身水塘、水庫的水;二是生活和零星散養的少量取水;三是公共需要調配或臨時應急用水。
二、稅率
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征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1.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
2.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
【提示】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3.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征稅。
【提示】此取水方式,冷卻水沒有循環利用。
四、稅收減免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2.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3.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4.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5.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6.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提示】注意區分減免水資源稅與不征水資源稅的差異。從特點分析,減免水資源稅的項目一般具有限額內農業生產用水、軍事單位非公共方式用水、水的循環利用等特征。
五、征收管理
“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征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水資源稅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跨省(區、市)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在試點省份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決定。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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