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定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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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資源稅的“稅不重征”規則
【所屬章節】
第八章 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知識點】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定
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定
2016年資源稅改革后,資源稅的稅目范圍進行了調整,征稅對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
一、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征稅對象確定為精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原礦的,需要換算成精礦的銷售額。
征稅對象確定為原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精礦的,需要折算成原礦的銷售額。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其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二、資源稅的“稅不重征”規則
【歸納】已稅不再稅;已稅未稅混售要分別核算。
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混合銷售或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具有單一環節一次課征的特點,只在開采后出廠銷售或移送自用環節納稅,其他批發、零售環節不再納稅。
【重要提示1】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關鍵是要確定計稅依據——從價計征的銷售額和從量計征的課稅數量。從以往考試出題情況看,往往把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稅收優惠混合在一起考核,所以考生在應納稅額計算過程中還要特別注意有無減征、免征規定。
【重要提示2】考生要關注資源稅與增值稅、所得稅的關系:
(1)凡是需要同時計算資源稅和增值稅的礦產品,在計算增值稅時,大多適用基本稅率(16%,2019年3月31日之前),但是天然氣適用低稅率(10%,2019年3月31日之前)。
(2)在計算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時,由于資源稅是價內稅,記入稅金及附加賬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不在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稅金的范圍之內。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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