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_注會稅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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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2.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財物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1.主體: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有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但是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2.管轄:稅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特點 | 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
適用條件 | (1)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
(2)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聽證的概念 |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
聽證的范圍 | 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或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每日習題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的有( )。
A.罰款
B.加收滯納金
C.停止出口退稅權
D.稅收保全措施
【答案】AC
【解析】選項BD屬于稅款征收措施。
【例題2·單選題】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 )。
A.不得超過1000元
B.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
C.不得超過30000元
D.不得超過10000元
【答案】A
【解析】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例題3·單選題】我國對公民和法人的違法案件適用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處罰標準是( )。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
B.50元以下,5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
【答案】A
【解析】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適用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例題4·單選題】某國有企業因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行為,被稅務機關處以8000元的罰款。假定該企業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為2018年3月1日,則該企業4月5日繳納罰款時的總金額為( )。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答案】C
【解析】該企業在2018年4月5日繳納罰款時的總金額=(16+5)×8000×3%+8000=13040(元)。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馬兆瑞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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