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的計稅方法_2019年注會稅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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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免稅補償金: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標計稅的補償金: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三險一金可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要素 | 具體規定 |
應稅收入 | 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 |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 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每日習題
【例題·單選題】我國公民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2019年10月與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00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8000元。王先生取得的補償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2080
B.4750
C.7800
D.1150
【答案】A
【解析】王先生取得的補償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8000×3)×10%-2520=2080(元)。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馬兆瑞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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