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計算_2019年注會稅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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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八章 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資源稅的基本計稅規定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數量(對應的價款)×適用的單位稅額(稅率)
【歸納提示】資源稅計稅的關鍵是計稅依據。
從價計稅看征稅對象——精礦或原礦,可能需要折算或換算。
從量計稅看銷售量(含視同銷售量)——不按開采量或生產量。
(二)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定
2016年資源稅改革后,資源稅的稅目范圍進行了調整,征稅對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
1.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征稅對象確定為精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原礦的,需要換算成精礦的銷售額。
征稅對象確定為原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精礦的,需要折算成原礦的銷售額。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其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2.資源稅的“稅不重征”規則
【歸納】已稅不再稅;已稅未稅混售要分別核算。
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混合銷售或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具有單一環節一次課征的特點,只在開采后出廠銷售或移送自用環節納稅,其他批發、零售環節不再納稅。
(三)煤炭資源稅的計算方法
【核心問題】征稅對象定位為原煤,若銷售洗選煤則銷售額需要折算。
計算公式: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1.原煤的計稅依據及稅額計算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額中不包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與煤價分別核算并取得相應憑據)。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不論復習時間如何緊張,考生們還是要按照自身的學習情況,合理的規劃學習時間,小奧也預祝大家能在cpa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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