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洵老師帶你讀懂生活中的經濟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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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理包子是天津知名小吃。但3月17日,天津狗不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經營狀態為注銷。日后我們還能繼續吃到美味的包子嗎?包子填飽我們的胃,知識豐富我們的大腦。讓我們看看東奧黃潔洵老師如何用注會經濟法知識分析這一事件。
天津狗不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屬于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且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黃潔洵老師新浪微博:@黃潔洵
“干飯人”在學員中也比比皆是。黃老師以天津狗不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例,分享了經濟法知識,學員們的討論熱情竟更勝以往。難道這是包子的加成?
確實,黃老師的這個比喻太棒了。果然,才女都是全面發展的,經濟和文學素養兩手都要抓,兩手都很硬。看過黃潔洵老師深入淺出的講解,我們來了解一下經濟法中關于有限公司的具體規定吧!
特殊種類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資格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且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其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提示】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法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進一步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組織機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當股東行使相應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3.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法人人格否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下列事項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
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改制(第10章) 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類型的改制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增減資、發行債券 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中的非職工代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小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提示1】主要少了兩項內容: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提示2】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內容在第10章中有更全面的介紹和考查。
公司的解散和解散清算
(一)概述
1.解散、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公司解散事由發生后,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與清算相關的活動,直到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相關鏈接】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2)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行為限制
①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營活動,僅限于清理公司已經發生但尚未了結的事務,包括清償債務、實現債權以及處理公司內部事務。
②在清算組成立前,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清算組成立后,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而且應當以公司名義進行。
③清算期間,公司財產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2.除公司因(法定)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三)清算義務人
1.清算義務人,是指有義務組織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2.怠于清算
(1)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或其他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造成的,則該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義務人、公司實際控制人如果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則清算義務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內部責任
清算義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一人或者數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主張其他人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四)清算組
1.自行清算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1)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①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的,公司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3)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3.清算組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
2.債權申報
(1)申報期間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3)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補充申報
①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②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
③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有權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3.清算方案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2)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
(3)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4.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如果該股份公司發行了優先股,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清算金額)。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一人公司”)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6年)
A.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但該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
C.一人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D.一人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B
【解析】(1)選項A: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而且該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2)選項C:有關一人公司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的規定,已經取消;(3)選項D: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對公司債務通常只承擔有限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2017年)
A.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B.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C.通知、公告債權人
D.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
【答案】ABCD
【解析】選項D:經常有考生提出,“清算組成立后,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和“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是清算組的職權”兩個規定似乎矛盾,到底是清算組負責人代表,還是清算組代表?其實,這兩個說法都是正確說法,只是具體的程度不同而已,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是清算組的職權,具體落實到清算組負責人身上。
名師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法律職業資格,擁有多年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法務經驗。2007年起開始從事注冊會計師考試教學,2009年起開始從事會計職稱考試和稅務師考試教學。編著的“輕松過關”系列輔導書,內容清晰、重點突出、歸納完整、解析詳細,深受考生好評。
授課特點:
授課思路清晰、突出重點,應試針對性強,能夠理論聯系實際。擅長將零散的知識點體系化、將需要機械背誦的考點口訣化、將需要案例應用的法律規定法理化,例題講解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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