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洵老師帶你讀懂生活中的經濟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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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生活可謂是密不可分。近日,黃潔洵老師在自己的微博中分享了一位學員發來的信息。學員向黃潔洵老師分享了自己身邊一個好玩的事,看看學員是如何運用注會經濟法知識進行解決的。
>>黃潔洵老師新浪微博:@黃潔洵
黃潔洵老師在微博分享完之后,引起了很多學員的共鳴。大家還紛紛分享自己學習經濟法的記憶方法。更有學員有重新溫習了一遍知識內容。
還有學員發現經濟法和生活緊密聯系,能把經濟法運用到生活中,比答在試卷上更有成就感!
看完學員的熱烈討論之后,大家對贈與合同是否有了深刻的理解呢?下面小編將相關知識點和習題已經整理好,大家再來復習一下吧!
(1)贈與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2)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
(3)贈與合同屬于單務合同,但訂立贈與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3)贈與人本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2016年真題·多選題】
甲為慶祝好友乙60歲生日,擬贈與其古董瓷瓶一只,乙欣然同意。但雙方約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隨時借用該瓷瓶。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故意將瓷瓶摔碎,甲應當向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因重大過失致使瓷瓶摔碎,甲應當向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D.瓷瓶交付乙后,如果甲請求借用時被乙拒絕,甲可以撤銷贈與
【答案】ABCD
【2017年真題·多選題】
贈與合同履行后,受贈人有特定忘恩行為時,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忘恩行為的有( )。
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
B.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
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D.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答案】ABCD
名師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法律職業資格,擁有多年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法務經驗。2007年起開始從事注冊會計師考試教學,2009年起開始從事會計職稱考試和稅務師考試教學。編著的“輕松過關”系列輔導書,內容清晰、重點突出、歸納完整、解析詳細,深受考生好評。
授課特點:
授課思路清晰、突出重點,應試針對性強,能夠理論聯系實際。擅長將零散的知識點體系化、將需要機械背誦的考點口訣化、將需要案例應用的法律規定法理化,例題講解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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