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期所得稅問題
一般地,各國稅法都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度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這就產生了中期所得稅計算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兩個問題,一是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處理問題,二是在遇到年度內前后中期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時,如何確定適合本中期的全年有效的所得稅稅率。對于前一個問題,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以年度為基礎計算繳納的,因而計算中期所得稅可以不考慮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時間性差異問題,但要保證中報信息的相對準確性,應考慮永久性差異對中期所得稅的影響,因為會計與稅法間的永久性差異在任何時期都是存在的,因而中期所得稅=[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所得稅稅率。對于后一個問題,由于所得稅只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才能確定,各期的所得稅費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合理估計,為了使年度內各中期的所得稅分攤較為合理,應考慮全年的情況預估一個適合本中期的所得稅率。對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規定,企業應該在每個中期確認所得稅,確認時應依據預期在整個財務年度采用的加權平均所得稅稅率的最好估計。如果年度內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在一個中期確認的所得稅費用金額可能需要在該財務年度后續中期予以調整,這就是說,年度內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動,相應的中期所得稅費用應作追溯調整,以合理分攤各中期的所得稅費用。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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