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產減值準備問題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對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等要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提減值準備,但計提通常是在每年度終了,這就產生了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如何處理資產減值準備問題。各國對此問題的觀點幾乎是一致的,都認為既然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時需要考慮資產減值準備問題,為使中報信息具有更好的決策有用性,在編制中報時也應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還可能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在中期財務報告日某資產的市價明顯低于其成本,但能夠合理預期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時其市價將會回升至現在的市價,如某些產品銷售價格存在季節性的波動等,這種情況下,資產減值準備應如何處理值得探討。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在此問題上,中期財務報告應與年度財務報告采用相同的標準,對中期后、年度終了前的可能回升的情況不予考慮。而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則持相反的觀點,規定如果資產減值是暫時的,企業能夠合理預計下跌將在年度報告日前回升,則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不應確認損失。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當前會計人員的素質水平和中報信息的可靠性要求,我們應該采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規定,在中期財務報告日應采取與年度報告日相同的標準計提減值準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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