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王老師
2024-09-20 13:33:27 692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您理解得正確。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時間限制:一是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二是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這兩個期限是并存的,只要其中一個期限到期,撤銷權就消滅了。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了1年的期限,即使還沒超過5年,撤銷權也沒有了;同樣,如果超過了5年的期限,即使還沒超過1年,撤銷權也同樣消滅。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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