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另有約定除外
老師,我想問問。 比如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須經2/3以上合伙人同意。 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我以為類似上面兩種,都是不可以約定的。 但是在做題時候,看到其他題的答案,說企業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 1.老師能不能幫總結一下 哪些是可以通過約定改變的 哪些是約定也不能更改的。 2.“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這句話是這樣說嗎。 應該放在答案一開始,還是回答完問題,再說一下這個話。 如果答案說對了,沒說這句話,是不是也扣分呀。 感謝老師的辛苦回答。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D
答案分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選項B: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3)選項C:有限合伙人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4)選項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陶老師
2024-07-04 14:29:41 696人瀏覽
您的疑惑很常見。在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中,確實有些事情是可以通過合伙協議來約定的,而有些則是法定的,不能通過約定來改變。
可以約定的情況:例如,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可以自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等,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合伙協議來約定的。如果合伙協議中有明確規定,那么就按照協議來執行。
不可以約定的情況:例如,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須經2/3以上合伙人同意,這是法律規定的,不能通過合伙協議來改變。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這也是法定的,不能通過約定來更改。
總的來說,涉及到合伙企業基本性質、合伙人權利和義務等核心問題的規定,通常都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伙協議來更改。而一些非核心、更靈活的事務,則可以通過合伙協議來約定。希望這個解釋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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