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4年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為甲。合伙協議約定,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3年內,企業全部盈利均分給有限合伙人丙,3年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乙為向B銀行借款100萬元,在未告知甲和丙的情況下,即將其所持有的A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給B銀行,B銀行對此并不知情。2014年11月,A企業為擴大經營范圍,向B銀行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2015年5月,甲提出退伙,鑒于合伙企業處于盈利階段,乙和丙答應了甲的退伙請求,并為甲辦理了退伙結算。2015年12月,A企業在轉型失敗后,決定解散。
要求: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符合約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將財產份額出質給B銀行的行為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行為無效。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企業解散后,B銀行是否有權請求甲清償合伙企業尚未清償其的60萬元借款?簡要說明理由。
有權。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于老師
2019-09-01 15:32:25 5379人瀏覽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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