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與特征(大綱要求:能力等級1)
1.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得到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與義務的社會規范的總稱。
2.法的特征
特征 | 具體闡釋 |
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 (1)從現象層面認識法,法是被奉為法律的國家意志 (2)從本質層面認識法 ①第一層次: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代表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個別集團的意志;法同時又具有代表全社會的屬性,也根據不同階級、階層和利益群體相互斗爭和妥協的具體情況,盡可能關注被統治階級和社會弱勢群體等的權利和利益 ②更深層次的認識:法所反映的統治階級意志受到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是由具體的經濟基礎即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 (1)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突出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 (2)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特征使法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 |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 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并不等于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一力量。事實上,法律的實施主要依賴于社會主體的自覺遵守和執行,只有相關社會主體不遵守法律規定,并依照法律規范應當就不遵守法律規范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時,才會由國家機器保證其實施 |
法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 行為規范有社會規范和技術規范之分: (1)法是行為規范中的社會規范,但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道德、宗教規范、風俗習慣等也屬于社會規范) (2)調整人與自然、人與勞動工具之間關系的技術規范通常不屬于法的范疇,但隨著管理科學的出現和發展,產生了社會技術規范,如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建筑質量標準等,這些規范經國家制定或認可后,也納入法律規范的范疇 |
法是確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 | 法通過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影響人們的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和調節社會關系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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