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大綱要求:能力等級3)(★★★)(2022年案例分析題)(P41)
1.基本規定
舉例子:
3月1日,甲公司負責人趙某參加某展覽會,對乙公司業務員孫某展示的玩具模型十分感興趣,雙方當即約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按照該模型加工8萬件,3個月內交貨,總價款為300萬元。3月2日,趙某與乙公司負責人商量業務對接事宜時得知,乙公司僅授權孫某簽訂數量不超過5萬件的合同,趙某遂當面催問乙公司是否追認,乙公司負責人稱回公司研究后再回復,但一直未回復。
分析:
(1)孫某的行為屬于超越代理權,因孫某的身份僅為業務員,從案情交代的材料看,無證據表明趙某有理由相信孫某有簽訂“大合同”的權限,不構成表見代理,雙方口頭達成的委托加工8萬件玩具的合同效力待定。
(2)乙公司負責人收到趙某當面催問,如果當場作出回復,追認則合同有效,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但乙公司負責人一直未回復,則超過30日仍未回復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表見代理(主觀題必備)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聚焦點: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①存在代理權的外觀;
②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
(2)“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象”,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
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3)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應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4)由于表見代理也是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有權選擇主張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或者選擇不主張構成表見代理而按無權代理處理——有權主張相關代理行為效力待定,進而行使撤銷權或者進行催告(經催告被拒絕追認的,合同歸于無效;經催告被追認的,合同歸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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