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大綱要求:能力等級3)(★★★)(P54)
1.變動規則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主觀題必備)
(2)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主觀題必備)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主觀題必備)
2.公示要求
(1)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必以公示為前提。
(2)非基于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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