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1.基本規(guī)定
(1)一定會屆至的是“期限”,不一定會成就的是“條件”。
(2)當事人可以附生效條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條件/期限。
①附生效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jīng)成立;條件成就/期限屆至后,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
②附解除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之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行為人開始行使權(quán)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權(quán)利和義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1)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①條件與行為性質(zhì)相違背的,例如,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
②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jié)婚、離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為。
(2)對所附條件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既可以是自然現(xiàn)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
①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
②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③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④條件必須合法。
3.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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