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8: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P12)
1. 概述
(1)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3)法律關系主體要自己參與法律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上行為能力。
2. 自然人
(1)民事權利能力
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民事行為能力
種類 | 界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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