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
提示1:
企業應當區分交易價格的變動是屬于合同變更還是可變對價。
可變對價 | 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不是固定的,如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 |
合同變更 | 經合同各方同意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或兩者)作岀的變更,即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的金額是固定的,只是由于某種原因導致雙方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進行變更 |
提示2:
收入準則和債務重組準則分別規范不同類別的合同。收入準則規范的是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向客戶轉移商品控制權并據此向客戶收取對價的非金融合同;而債務重組準則規范的合同是金融工具合同。
據此,如果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僅涉及付款金額、時間等結算條款,不涉及商品的品種、數量、交貨時間等非金融事項的約定變更,則應根據相關變更的生效時間是發生于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還是之后,判斷是適用收入準則對合同變更的規定,還是債務重組準則。一般而言,如果原合同履約義務履行完畢,合同雙方對付款金額、時間等結算條款的變化為債務重組,如果原合同履約義務未履行完畢,則應考慮作為合同變更,同時注意和可變對價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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