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04:仲裁程序(★★★)(P20)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解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2.仲裁庭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成立獨任仲裁庭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
(2)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3)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仲裁員具有特定情形必須回避。下列情形中,屬于該特定情形的有( )。(2021年)
A、接受本案當事人的請客送禮
B、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C、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D、私自會見本案代理人
【答案】ABCD
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基本原則的有( )。(2018年)
A、自愿原則
B、一裁終局原則
C、公開仲裁原則
D、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答案】ABD
【解析】選項C: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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