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0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P7)
1.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解釋】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3)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當事人不得以違法或者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例題·多選題】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愿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6點55分,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B.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C.所附條件未成就,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D.所附條件已成就,乙應當履行該合同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2)選項CD:如果乙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假設乙親自動手將喜鵲打跑),視為條件已經成就。在本題中,將喜鵲打跑的并不是乙,因此,所附條件未成就,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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