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02:善意取得制度(★★★)(2022年綜合題)(P176)
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手寫板
解釋1
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1)如果轉讓人屬于有權處分,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不動產自登記時起轉移所有權、動產自交付時起轉移所有權);(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權處分為前提。
手寫板
解釋2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3
受讓人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解釋4
當事人以簡易交付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2023年新增)
解釋5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解釋6
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僅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則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解釋7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抵押權、質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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