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05: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P10)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解釋
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3)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當事人不得以違法或者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愿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6點55分,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B.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C.所附條件未成就,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D.所附條件已成就,乙應當履行該合同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2)選項CD:如果乙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假設乙親自動手將喜鵲打跑),視為條件已經成就。在本題中,將喜鵲打跑的并不是乙,因此,所附條件未成就,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釋
(1)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2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例題1·判斷題 陳某與李某約定,在李某結婚時,陳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贈與李某。該贈與行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2017年)
【答案】×
【解析】李某可能結婚也可能不結婚,該贈與行為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題2·單選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中,屬于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是( )。(2020年)
A.趙某與家政人員林某約定:若林某負責護理的趙某爺爺去世,家政服務合同終止
B.李某與王某簽訂3年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若李某兒子3年內從國外回來定居,租賃合同終止
C.鄭某與其朋友蔡某約定:若蔡某1年內應聘到甲大學工作,鄭某將其在甲大學附近的房屋出借給蔡某使用2年
D.張某與其外甥孫某于2018年9月約定:若孫某2019年考上研究生,張某將把自己的名牌自行車贈與孫某
【答案】A
【解析】(1)選項A:屬于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2)選項B:屬于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3)選項CD: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題3·單選題 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中,屬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2021年)
A.錢某承諾如果鄭某考上研究生,則贈與鄭某一部手機
B.孫某承諾在其去世后將生前收藏的一幅名畫贈與張某
C.趙某和王某訂立贈與合同,約定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后生效
D.李某承諾2021年10月1日贈與周某一臺電腦
【答案】A
【解析】選項A:“考上研究生”不一定會成就,屬于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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