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
精選回答
契稅的計稅依據:
1.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4)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5)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6)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2.以不含增值稅的差價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3.以核定的價格為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契稅的計稅依據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2)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3)為防止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價格以偷、逃稅款,對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4.關于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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