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什么
精選回答
失業保險基金,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
1.征繳范圍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3.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基本規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為: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5年(1年≤Y<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10年以上(Y≥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2)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5.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6.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手續
(1)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到現場或通過網上申報的方式,向參保地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失業人員失業狀態時,不得要求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2)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同時為其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發放。
7.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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